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许可
(一)使用许可的方式与专利权的许可使用相同,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也包括三种情形,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1独占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得再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排他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再行许可他人使用的使用许可。
3普通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二)使用许可的条件
1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商标权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不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效。
(三)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1商标权许可人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
2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1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4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5注册商标转让的,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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