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市民袁某试图将“北大状元”注册成服装商标,北京大学对此提出异议,商评委裁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为此袁某将商评委告上法院。
江苏市民袁某起诉说,他曾申请“北大状元”注册商标,具体注册商品类型为服装行业。此后,北京大学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随即,商评委裁定对“北大状元”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理由是“北大状元”与“北大”构成近似商标。
袁某认为,商评委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他认为“北大状元”商标是一个整体,四个字组合在一起具有自身的独特含义。与由两个字组成的“北大”商标相比,无论从含义上还是从外观来判断均不构成近似。
袁某还认为,北京大学属于知名学府,而“北大状元”商标注册商品为服装领域。“北大”商标根本没有在服装商品上使用过。所以,北京大学的知名度无法延伸到服装行业。
对于消费者而言,北京大学就是从事教育的机构。“北大状元”商标出现在服装行业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袁某举例说,早在1992年,“北大”就曾经被注册成防盗门商标,并获得批准,防盗门行业和服装行业一样与教育行业无关。“北大”商标不是在任何场合出现都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北京大学。
商评委: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商评委对于该案的观点非常明确,认为“北大”作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已为公众熟知,而“北大状元”完整包含了“北大”,加之北京大学所具有的社会知名度,二者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将“北大状元”与北京大学联系在一起,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商评委还表示,“北大状元”已构成《商标法》第28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违反法律规定,商评委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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