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保护的范围有多宽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均对商标法进行并加以保护。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均有商标注册簿,其中记载有关于所有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全部申请资料,为审查、检索和可能的第三方提出异议提供便利,但商标注册的效力仅限于所涉的一个国家(或属于地区注册的几个国家)。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局分别注册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实行一种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该制度的依据是两部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与该一部或两部条约的成员国有某种联系(通过国籍、住所或营业部)的任何人,根据在该国商标局进行的注册或提供的申请,可以取得在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国家有效的国际注册。目前,有6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一部或两部协定。但是,对于驰名商标,就是指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已为公众所熟知,信誉较高,并为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在我国,除法院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目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对末注册的商标按使用原则予以法律保护;(2)赋予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申请权”;(3)赋予驰名商标权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4)赋予驰名商标人享有不受使用限制的排他权;(6)放宽对末注册的驰名商标设计上显著性条件的要求;(7)赋予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远超出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8)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名称上;(9)以注册防护商标的办法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0)对驰名商标实行其他特殊保护措施。
2、商标权人有哪些权利 商标权人拥有以下权利: 1、占有权:商标权人按照渤法定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核准后,就实现了对这个商标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说,其它人就不能在同样领域再申请同样或类似的商标。 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标。这种使用具有排他性,即末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3、收益权: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商标,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获得一定的收益。 4、处分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自己拥有的商标作出处置和安排,包括转让、赠予、放弃。
3、列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末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仿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末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依法处理。
5、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理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末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的行为。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限制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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