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需要核实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在中国商标网于2005年年底开通商标免费查询服务之前,基层工商机关主要通过3种途径核实商标注册情况并固定证据。
(一)查阅并复印商标局编辑出版的纸质《商标公告》。不过,基层工商机关很少完整保留纸质《商标公告》,查找时非常麻烦。
(二)发公函请求商标局帮助查询商标档案。此途径最权威,但回复期限长,基层执法实务中采取这种查询方式的并不多。
(三)由商标注册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要求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提供方签名或盖章确认真实性。这种方式最为常用,但是有以下问题:1.有些商标注册人,尤其是境外的商标注册人,联络难度大,联络成本高;2.有些商标注册人对基层工商机关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3.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仍需要核查其真实性,以防伪造或变造;4.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原商标注册证作废,但商标局难于全部收回,因此,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仍需核查其是否仍然有效。
中国商标网(www.ctmr.cn)开通商标免费查询服务后,只要能上网,能读懂查询网页,就能便捷高效地获知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基层工商人员经常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注册信息。但此类商标查询网页,能作为商标行政执法中认定相关商标注册情况的证据吗?之所以有此疑问,是因为中国商标网查询页面的首页,载明了《免责声明》。《免责声明》指出:“中国商标网免费提供商标注册信息查询,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如有不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为准。因使用本网站商标注册信息而造成后果的,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人提出,中国商标网明确声明其提供的查询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此类商标查询网页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用作行政执法证据。
其实,只要是依法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经查证属实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即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材料,就具有证明效力,可作为行政执法证据。客观事实材料的合法提供者,声明该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不影响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影响该材料的证明效力。中国商标网依托商标局商标注册自动化系统,依法提供商标免费查询服务,其查询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度获广泛认可。其《免责声明》也同时强调:“尽管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仍会尽最大努力向中外公众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并及时更新商标注册数据库信息。”因此,中国商标网为自我保护而作出的免责声明,不影响其提供的商标查询信息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其商标查询网页具有证明效力,可作证据使用。
当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自动化系统、中国商标网的查询服务系统,尚不能完全、绝对地排除特殊情况下出现误差的可能性,执法人员也可能对商标查询网页作出错误理解。因此,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商标查询网页的申辩、质证和抗辩权利。当事人能提供证据或有合理理由,质疑商标查询结论准确性的,或商标查询网页确实难以读懂的,工商机关应请求商标局核查相关商标注册情况。
另外,商标查询网页作为计算机数据或电子数据证据,其证据形式有特定要求,还需要以某种载体固定才便于装入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要求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还应附具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该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则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据此,执法实务中可通过证据形式转换,将商标查询网页固定为纸质证据。如,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获得查询结果后,采取直接打印网页、将网页保存为图片后打印、将网页截屏或截图后打印、对网页进行拍照后打印等方式,将商标查询网页固定为纸质证据,在网页打印件上注明查询制作时间、查询制作方式、查询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若当事人不能到场,或者拒不签名盖章确认查询制作情况的,可采取公证证明、邀请无利害关系的公安干警、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等人员见证的方式,证明商标查询网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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