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
一、商标异议内容:
1、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二、异议人应准备的书件:
1、国内异议人可到当地商标代理组织领取商标异议书,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可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领取异议书并委托其代理。
2、有关证据。
三、异议手续:
1、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将填写好的《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3份连同有关证据经商标事务所递交商标局。
四、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五、异议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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