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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标保护看六大品牌全部得以正名
2018-05-08 12:03:23
文章导读:对于如何制约恶意抢注,应该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并且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就予以注销制度;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不能对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因素作出绝对量化的要求

案例一

  “多美滋”奶赢了油漆

  原告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际知名奶制品及婴幼儿食品制造商,使用商标为“多美滋”,然而,海南大中漆厂(香港)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在清漆、油漆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多美滋 Dmmex DD及图”商标。原告指出,“多美滋”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推广,已为消费者熟知,属于奶制品和婴儿食品上的驰名商标,应获得特殊保护,而大中漆厂抢先注册“多美滋”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会误导公众,并损害国际营养品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议该争议商标案时认为,在大中漆厂注册商标前,国际营养品公司的“多美滋”商标在中国尚未达驰名程度,据此商评委裁定准予大中漆厂注册“多美滋”商标。

  国际营养品公司把商评委告到法院,该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实早在1993年就开始宣传“多美滋”品牌,宣传地域涉及山东省、北京市、江苏省等多地。根据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多美滋”商标在奶粉等商品上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案例二

  清华未生产保健品

  2003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科技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两家公司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损害。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为保健品,而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为教育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不会误导公众,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

  昨天,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通用磨房食品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分别为各自的“JEEP”、“哈根达斯”、“太太乐”等大商标正名。

  法官说法

  绝不纵容恶意抢注行为

  集中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市一中院知产庭蒋利玮法官。

  针对有学者提出,“抢注”商标也是一种投资渠道的观点,蒋利玮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泛滥。恶意抢注商标,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绝不能姑息、纵容。

  蒋利玮表示,侵犯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弱化、丑化和“搭便车”。例如,茅台一种优质白酒,如果允许茅台衬衫、茅台洗衣机等多个“茅台”品牌存在,就弱化了茅台和优质白酒之间的联系;假如伊利被注册为添加剂品牌,就会影响伊利牛奶的声誉;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提高自己知名度的“搭便车”最常见。

  对于如何制约恶意抢注,蒋利玮建议,应该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并且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就予以注销制度;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不能对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因素作出绝对量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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