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并将于明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次修改的商标法,主要在六个方面有重大变化。
变化一、增加了商标构成要素。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公众熟悉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曲,电脑“Windows”开机、关机音效等都属于声音商标的范畴。
变化二、增加了驰名商标不允许宣传的规定。二十余年来,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提升国人品牌意识,提升民族企业地位起到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驰名商标认定也逐渐偏离了方向,一方面部分企业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广告宣传,从而对同样有着良好信誉,但未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政府对驰名商标企业予以物质上的奖励,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民事行为的核心本质,变政府管理为政府参与,耗费了大量财政资金。因此,新修改的《商标法》,对其他纳税人显示公平。
变化三、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加强。此次修改,增加了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并且与他人有合同、业务关系,仍抢注他人商标,被抢注人提出异议,该抢注商标不予注册的条款。这一条款是对原商标法关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规定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次修改,增加了限制将他人注册商标及非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的条款;增加了经异议审理核准注册的商标,异议人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期间不影响商标获准的条款;增加了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在其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在其注册后继续在原范围使用的条款;增加了注册人不能提供其近三年内使用证据,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增加了在五年内两次以上侵权,对侵权人从重处罚的条款。
变化四、对申请时间及审理时间做了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将续展申请由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提前至前一年,给了注册人更加充裕的续展时间,将商标局审结商标注册的时间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结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宣告无效案件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即九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及异议复审的审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六个月,而在此前,商标局与评审委均没有规定具体审结时间,这对于提高商标确权审查效率,维护权利人切身利益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变化五、加大了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力度。对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由原法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提高为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商标侵权赔偿额由原法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变为一至三倍赔偿,将原法50万元的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元以下。
变化六、加大了对代理机构的行为管理力度。此次修改增加了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不得代理明知是抢注他人的商标,代理机构自身不得申请与己无关的商标的规定。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集中体现几个与现阶段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特点,一是对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规定;二是对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以及驰名商标滥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限制;三是对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做了详尽的规定,解决了商标确权旷日持久的老大难问题;四是商标确权行为更加人性化,增加了商标注册的审查意见制度和一标多类申请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