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嵇尚东)扬州欣欣食品公司状告北京华泰日升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泰公司)、山东金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康公司)一审获胜。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华泰公司被判赔偿扬州欣欣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扬州欣欣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卞先生介绍,去年6月份,该公司发现山东市场有“親親家族”碗装八宝粥产品销售,且“親親”字样比较突出。扬州欣欣公司则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据悉,2009年6月1日,北京华泰公司曾受让了辽宁某公司申请的“親親家族”商标,不过该商标目前已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親親家族”产品与第601558号“親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且突出使用“親親”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华泰公司作为该产品的委托加工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山东金康公司作为受托加工方应停止加工该产品的行为,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卞先生介绍,“親親”属于全国驰名商标,可以跨类排除其他商品使用“親親”商标,“親親家族”碗装八宝粥产品与“親親”八宝粥属于同类,属于明显侵权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