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是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
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
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
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作为这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上的驰名商标逐渐增多。由于驰名商标已经得到相关公众的肯定和认可,其使用能够给使用者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驰名商标受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犯的情况也远较普通商标多,还出现了抢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所以,为维护我国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限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目前,我国除了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相关内容以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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