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酒古井贡酒在酒瓶上申请注册商标“瑞福祥”,遭商评委拒绝,理由是北京的“瑞蚨祥”商标注册在先。古井贡酒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注册的决定。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古井贡酒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2006年8月1日,古井贡酒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要求注册“瑞福祥”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面粉、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等商品上。而早在2005年2月24日,北京绸缎庄瑞蚨祥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瑞蚨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面粉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上,专用期限到2017年10月6日。另外,在2005年,王某个人也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瑞福祥”商标,使用在方便面等食品上,有效期到2021年。
商标局驳回了古井贡酒的申请,该公司于是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商评委于2011年7月做出复审决定认为:古井贡酒申请商标由呈十字形排列的汉字“瑞福祥”及由“RUIFUXIANG”拼音及麦穗图形构成的圆形外框构成。北京瑞蚨祥的“祥蚨瑞”商标由汉字“祥蚨瑞”及黑色背景图案构成。两个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且“福”与“蚨”字读音相同;而王某使用在方便面食品上的商标“瑞福祥”与古井贡酒申请的商标3个字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产品类别也相同。综上,古井贡酒申请的瑞福祥商标已分别与两个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对古井贡酒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北京瑞蚨祥的商标标志不近似,两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汉字构成、排列顺序、整体含义以及商标图样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不会发生混淆;此外,该公司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王某注册商标“瑞福祥”所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第三,瑞蚨祥与瑞福祥已经并存,这两个商标的近似程度更加明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井贡酒申请的瑞福祥与北京“瑞蚨祥”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与王某注册的“瑞福祥”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故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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