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办理撤销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4000元.
注:①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在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④对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