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得到的只是部分商标权,即商标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即商标注册人。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一般使用许可。所谓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是许可方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商标所有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许可形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比较少见。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独占使用许可形式下,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方可以行使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他人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方可以直接与之对抗,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所谓注册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保留向第三方出售许可证的权利。在一般使用许可情况下,如果商标遭受侵权,被许可方可以协助许可方查明侵权事实和使侵权行为尽快得到制止,但不能直接与侵权行为对抗,如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等。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它常常成为促进技术转移、带动商品出口的有力手段。许多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投资与合作协定中,都包含有商标使用许可的条款。如瑞士迅达公司和我国上海电梯厂合作成立的中国迅达公司上海电梯厂,外方即以“迅达”作为工业产权投资,允许我方有偿使用其“迅达”商标。另外,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为了迅速打开国际市场,企业有时需要使用国外一些声誉较高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与有关方面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现在,世界上凡是制定了商标法律的国家几乎都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过去,由于我国商标法制建设不完备,商标使用极为混乱,以致甲企业的商标可以由乙企业无偿使用,而乙企业的商标又可以被行政部门指定为丙企业、丁企业等一系列企业所使用,根本无需询问商标注册人。在这种商标公用的情况下,企业根本不知道商标使用许可为何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颁布,我国商标法制建设日趋完备。特别是近年来,伴随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横向经济联的蓬勃发展,商标使用许可数量不断增加,形式日趋多样化。每年到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数以千计。其中,既有单纯的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伴以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综合性商标使用许可,对于一些名牌产品,如“永久”、“凤凰”自行车,被许可方已发展到多家企业。
从我国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来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一些生产名牌产品的企业,通过发放许可证与被许可方建立联营合作关系,不仅扩大了名牌产品产量,缓和了市场名牌产品的供需矛盾,而且也促进了被许可企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又如,对于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外贸公司组织多家企业定牌生产,以扩大出口,为国家赚取更多外汇。还有,一些企业以某一商标为纽带组成联营集团,以此扩散零部件生产,从而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协作水平的提高。所以,从这些方面看,商标使用许可对许可双方,对消费者和社会都能带来好处,其积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行政干预、许可方急功近利等,使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此给商标信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于这些消极方面,我们不应片面夸大,要看到这是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利益缺乏约束、法制建设尚不完备等多方面因素酿成,而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所带来的必然现象。同时,对于商标使用许可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也不能忽视,更不能任其自流,而是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使之沿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轨道健康发展。
以上信息由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tmr.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