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爱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7日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0075232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第7833147号近似”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正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光大正信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
本案中,商标局因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中文文字上的一字之差,判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但是光大正信代理人经过分析对比发现: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中的“小窝”二字,作为代表地点和场所的词语,不是商标中的主要部分,显著性较弱。在对商标进行对比的时候,应主要对比商标中显著性强的部分。“爱泡”和“爱婴”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使得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依照《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的规定: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光大正信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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