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2752621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以“该标志是对成语“量身定制”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成语的误认误用,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正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光大正信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1、成语是人们长期以来可用的、简洁精辟的定型词组或短句。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义,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对申请人来说,将成语修改后作为商标使用更容易让消费者识别和接受企业品牌,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
2、在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情况商标因为修改成语后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而被驳回,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成语商标的申请注册作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语言文字的范畴进行管理规范,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传承、发展、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模仿、变造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获得注册。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能在驳回复审理由中阐述清楚商标内涵的来源和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认误用的原因,很多情况下商评委是认可此类商标核准注册的。
复审结果:
在光大正信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复审的全部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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