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道,非常道”、“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这些道家创始人老子的古训至今仍被很多人视作真知。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一起形似“老子”形象的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那么,老子图像究竟能否作为图形商标呢?请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张某于2012年1月20日申请注册第10445487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烧酒”等商品上。某白酒(厂)有限公司(简称某白酒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易将其与老子形象相对应,而《中国符号》一书中亦是直接将诉争商标用作老子画像。因此,注册在“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有损于宗教感情,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不良影响之情形,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张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诉争商标仅是一个单纯的古人图像,并没有指向特定的某一历史人物,其在酒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并不会对我国的政治宗教等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某白酒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能够与老子的图像相对应展开辩论。涉案证据包括《太平广记》中关于老子外貌的记载,《历史》教科书、《老子》以及道教协会官网等载有的老子图像。
经查,一方面,在由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符号》、由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老子》、由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经新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学说与精神》等书中,均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中国古代伟大思想家老子的画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出于对我国文化传统、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华夏后世之人应当给予老子以足够尊重和敬畏。老子作为一位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伟人,其相貌如何,已不可考。在此情况下,争论哪个画像究竟更接近于老子的“形象”亦无必要。在大量书籍都将与诉争商标图样相同的古代老者人像作为老子画像的情况下,即便有部分图书中采用的“老子画像”与诉争商标图样不同,仍可以得出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足以将诉争商标与老子相对应的结论。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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