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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境外商标在国内注册
2011-11-18 23:02:59
文章导读:

国内程序: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义后应标注其身份证号码。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或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设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实物同等大小。

由于现在所有的申请件都要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因此要求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差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

(四)几种特殊类型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

(五)商标说明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权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前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国外程序: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出在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能在申请国际注册之前取得我国的基础国家注册,这样最好。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只要申请人在国内取得了我国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也等同于取得了基础国家注册,也就可以以此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整个过程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申请人提交申请至原属国主管机关;二是从原属国主管机关至国际局。
    申请书由国际局提供,各项均由法文填写。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情况,我国对申请书的填写也作了一定的调整。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应由代理人用法文填写;如果申请人欲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可由申请人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文申请书,用中文填写好后寄商标局。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局对无论是来自申请人的申请还是代理人的申请,都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
    基础国家注册的注册人是否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一致;国际注册申请所列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为基础国家注册中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人所在国家是否确为原属国;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是否附送了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是否缴纳了各项费用。
    3.商标正式的国际注册。申请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的20天内将申请寄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明确指出手续不齐备之处,并要求申请人在30天内补齐手续。
    如国际局收到了符合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魏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有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转发注册证。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年。我国申请国际注册时,可以要求将20年的有效期限分为两个10年,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并缴纳首期10年的基本注册费即可。
    二、逐一国家注册
    我国企业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到国外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机构代理。
    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包括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后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那么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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