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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
2011-11-19 9:57:37
文章导读: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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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转让基本流程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7)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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