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23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地增加了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界定。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2、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4、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5、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6、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 (2)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单(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5)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 (6)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7)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8)使用权不可转让。 (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 (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7、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标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准用证》应按规定的书式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该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并不得转让他人。 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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