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复审是指被异议人答辩后,商评委没有支持被异议人的立场,被异议人在收到裁定书后15天内向其提交材料,要求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 《商标评审规则》 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异议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异议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上注明: 复审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号(国际注册号)和异议裁定发文号; 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的的名称和住所;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申请日期。 (2)被异议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异议复审活动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或被申请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商标异议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被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在此申请书中只填写其中一个被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被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 (8)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注明附件编号和数量。 上述连同此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同时需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副本。 5、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8、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9、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0、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11、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1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3、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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