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大洲国际有限公司注册“中超”商标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核准,中国足协随即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商标核准。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据法院介绍,2002年,曾在中国引入“超市发连锁超市”的美大洲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将“中超及图”等3件商标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学校教育、组织竞赛以及电视广告、推销等服务项目上。中国足协随即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局核准了“中超”商标注册。随后,中国足协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0年5月4做出裁定,对“中超”商标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中国足协在2001年1月提出创办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并计划于2004年正式进行中超联赛。这表明中超联赛在“中超”商标申请注册前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在足球界尚处于起步阶段,并不享有知名度。“中超”商标的注册也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抢注。中国足协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中超”自其概念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加之中国足协在权威媒体上进行了大规模宣传报道,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协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美大洲公司在无线电广播电视广告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中超”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协或者与中国足协有关,进而产生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同时判决商评委就“中超”商标注册核准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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