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塑料管道制造商,拥有“美尔固”、“MIERGU”商标使用权。但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另一款标有“美尔固管业公司”名称及“美尔固”字样的管材、水管配件。为此,他们将美尔固管业公司及个体销售商陶某诉至法院。近日,杨浦区法院判处两被告赔偿8万元,停止侵权并登报道歉。
【案情回放】
2005年9月,注册商标 “美尔固”、“MIERGU”的原权利人将两商标使用权授予金塑公司。经金塑公司持续经营与宣传,“美尔固”、“MIERGU”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0年3月,在公证员见证下,金塑公司在广粤路某建材市场个体户陶某摊位,购买了在外观及外包装上标注有美尔固管业公司名称、“美尔固”、“MEIERGU”等字样的管材、水管配件等。
经金塑公司调查,美尔固管业公司于2009年3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股本为港币1万元,骆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而早在2007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上的通报就显示,骆某和个体户陶某系夫妻关系,曾生产销售大量假冒水管及配件。
金塑公司认为,美尔固管业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金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陶某作为个体经营者,销售侵犯“美尔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侵犯了金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
法院认为,美尔固管业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金塑公司享有的商标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金塑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陶某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判令美尔固公司和陶某分别登报声明道歉、消除影响。
【以案说法】
问:为何认定美尔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答:“美尔固”商标于2003年核准注册,已在同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同业竞争者,美尔固公司在2009年3月成立时已知晓金塑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其注册、使用含有“美尔固”文字的企业名称,主观上明显存在攀附金塑公司商标的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金塑公司与美尔固管业公司之间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美尔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金塑公司利益,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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