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及“华夏”两个注册商标被用于销售其他非中粮集团生产葡萄酒宣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将生产商烟台中粮华夏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以及销售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共计515000元。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同时是“中粮”、“华夏”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中粮”注册商标早在2005年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陆续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等注册了“中粮”、“中粮酒业”、“华夏”等商标。现发现烟台中粮华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葡萄酒显著位置标有“中粮”、“华夏”字样进行销售,且该公司名称中含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字样,会使人误认为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从而使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冯女士明知烟台中粮华夏葡萄酒公司的侵权行为还经营销售其侵权产品,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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