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仿冒芝华士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的侵权案件作出判决:爱丽舍芝华士(芝华士12年仿冒品)的生产及经销商——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和烟台芝华士酒业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成立,并赔偿芝华士兄弟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该案于2009年由芝华士品牌的所有者——保乐力加集团旗下芝华士兄弟公司提起诉讼,是中国法庭首次对芝华士兄弟公司旗下产品的仿冒品作出侵权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芝华士兄弟公司拥有的4个商标,包括芝华士包装所使用的立体商标在内,均遭侵权。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在中国并不多见,而本次案件的成功,无论是对芝华士兄弟公司还是其他在产品包装中使用立体商标保护其产品的品牌所有者而言,都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并且在打击仿冒、假冒产品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此次案件破获及审理过程中,保乐力加作为行业领导者一如既往地积极配合、努力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使侵权公司的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次案件的成功审理,在洋酒业内获得积极反响,充分说明了中国政府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对仿冒及伪造驰名商标的“打擦边球”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某些企业急功近利地以仿冒及伪造驰名商标谋取利益,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导致消费者安全缺失。
对此,保乐力加中国董事总经理孔仕覃先生表示:“保乐力加作为洋酒行业负责任的领导者,一直积极致力于抵制假酒、防止假冒、仿冒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以及旗下品牌合法权益的侵害。此次案件的胜诉,是保乐力加首次在中国就仿冒保乐力加旗下芝华士品牌标识和包装的侵权诉讼取得胜利。我们高度赞赏中国政府部门对于维护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整治力度,并将与各政府部门继续紧密合作,为建立酒类市场的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贡献更多力量。”
自20多年前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高档苏格兰威士忌品牌芝华士凭借其卓越的品质和贴近消费者需求的推广战略,逐渐成为国内最受欢迎的威士忌之一。芝华士兄弟公司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成员,该协会在世界范围内保护苏格兰威士忌的正统性。为保证其高品质并让消费者能够放心享用,所有的苏格兰威士忌都必须在苏格兰醇化3年以上,而芝华士12年所含威士忌酒液的醇化年份则至少为12年。
“CHIVAS”、“CHIVAS REGAL”和“芝华士”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驰名商标”称号,因此, 包括酒类生产者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任何产品上使用或注册“CHIVAS”、“CHIVAS REGAL”、“芝华士”或以任何其他相似文字混淆中国消费者,从而损害该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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