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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所谓“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国务院2003年6月1日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 | 所谓“商标国际注册”,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国务院2003年6月1日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办法》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办法》还规定,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
所以,利用商标国际注册办理国外商标注册事宜,只要向商标局提出一个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即可以达到逐一申请的效果。如果你们希望给予商标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建议采用该方式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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