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总早期申请注册了一件商标。当时只考虑赶紧注册了好启用,所以未对商标做精心设计。随着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提升,李总越来越觉得他的商标样式有点土了,明显不具有现代感。看着一些国际知名的商标的样式,李总是越看越觉得好看,越看越觉得人家的东西就是好。于是他萌生了把自己的“丑小鸭”变成“白天鹅”的想法。继而,李总请他做设计的朋友,对现有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外型做了重新策划和设计,并在新商标上打上R标记并推向市场,达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当李总的“白天鹅”梦想在慢慢实现的时侯,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找上门来,让李总的公司出示该商标的注册证书。李总拿了老商标的注册证书出来,并理直气壮的说我公司的商标早就注册了,并且还是省著名商标。工商管理部门查验后,让他立即停止使用,并建议他将新的标识尽快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李总听了觉得自己很冤,并解释道:“我的商标文字内容并没有变啊,我只是重新对它做了设计,使它更美观好看了。虽然新老标识有差异,但这还是我的商标啊,我老商标已经注册了,他人是根本注册不了的”。是的,李总的解释看似很合乎情理,并且他的这种行为对他人也不够成侵权,但却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商标是区分商标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具有可识性、固定性。 注册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其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并且要具有可识性、固定性等特点。未经核准,改变其中任何一种组成要素,都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原有状态和属性,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没有使用其指定商品的核准注册商标的原样的商标,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图样,且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由此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既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图样,又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加了R标记或“注册商标”等注册标记)。但是,改变后的商标如果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注册标记,则应当属于善意的使用,不认定为违法。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标识相近似,则构成了侵权。 由于注册商标使用的目的不同,商标所有权人或被授权使用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一些傍牌的想法,想采用改变注册商标图样达到傍牌的目的。使改变后的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使商标注册秩序受到干扰,商标专用权难以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不利于国家商标管理部门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及时发现,即时制止。对恶意改变行为应依法重点打击,以维护商标注册的严肃性和法律性。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经过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未经核准注册,自行将改变后的商标作注册商标使用,则不利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会造成潜在商标侵权的危害。 结语,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商标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成了一种很普遍的“怪象”。一方面是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法律知识有待提高,二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公司在代理商标申请事务时,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和全面,以为了提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效率,而忽略了对商标申请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提醒和指导。这两点需要企业和代理公司进一步重视并加以提升和改善,共同维护注册商标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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