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予注册,目的是为了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对于类似“干掉他们”等申请商标,商标构成要素均由贬义词构成,其外在表达形式明显带有歧视、侮辱人格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的意图,违背了公序良俗,呈现给相关公众的均为负面寓意,显然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标构成要素虽然貌似带有贬义,但是能够证明确是为表达良好寓意,而且并没有使相关公众直观感受到其明显带有不良意图的,不宜仅仅根据该商标构成要素中带有贬义词而认定其为不良影响的商标。对此,笔者从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贵州省仁怀市达达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达达人公司)在第33类的米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偷杯酒”文字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驳回了达达人公司的注册申请,理由均是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偷杯”二字不雅,尤其是“偷”字通常表示“偷窃”“偷盗”的意思,因此该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达达人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中的“偷杯”有着特定含义,指代贵州地区的一种婚俗,寓意良好,并不具有不良影响,而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与达达人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请求撤销被诉的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在案证据中的线索登录网站查阅了大量反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信息,发现在我国很多省市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举办大型庆贺、婚礼之际,都有“偷杯”的风俗习惯,尤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偷杯”是当地巴马瑶族世代流传的一种民间风俗。
据此,法院认为,在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该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偷杯酒”构成,虽然其中“偷”字多被理解为“盗窃”的含义,属于贬义词,但这并不意味着包含“偷”字的所有标志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偷”字在很多情况下还体现为中性词,例如“偷着乐”“偷偷看她一眼”等。在申请商标中使用的“偷杯”二字并没有使相关公众清楚、直观地感受到它是在直接表达“偷盗”的寓意。而最为重要的是,“偷杯”系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庆习俗,具有较为良好的寓意,如果能够准予注册,从增强社会效果角度权衡,也是对我国悠久历史中传统习俗的传承和延续,故不宜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被诉的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何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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