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记者从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据了解,2012年4月,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维权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发现有名为“鹏泉五糧液”的白酒销售,其包装盒外包装正面竖写“鹏泉五糧液”,“五糧液”三个字剧中,字体明显大于“鹏泉”两字,较为突出,而在该产品的外包装背面产品介绍中使用“鹏泉五粮液”简体,同时写到“取五粮液工艺之精华,集天下名酒之大成”。随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生产“鹏泉五糧液”的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称,“五粮液”商标是1982年宜宾五粮液酒厂申请注册,其商标早在1991年9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享誉中国和世界的名酒。根据2000年11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下发《关于依法查处擅自使用“五粮、五粮液”作为酒类商品名称行为的通知》,列举擅自使用“五粮、五粮液”或“五粮工艺、五粮液生产工艺”等行为为侵权行为。同时,“五粮液”注册商标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原告认为,由被告生产的“鹏泉五糧液”作为商品名称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侵权行为,明显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生产误认为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目的是借光“五粮液”助推销售,已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并没有大规模生产、销售“鹏泉五糧液”白酒的行为,只是应部分客户要求而生产,其生产的“五糧液”与原告的“五粮液”在商品包装式样、图案、颜色有明显差别,在酒名上“粮”(糧)字形不同,而且该“鹏泉五糧液”属于中低端白酒,价格低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双方的举证、辩护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鹏泉五糧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召回市场上“鹏泉五糧液”产品,拆除并销毁以“鹏泉五糧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并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被告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鹏泉五糧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 据原告代理律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律师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与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五粮液”状告“七粮液”,“五粮液”胜诉“五糧液”都是当下中国白酒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傍名牌是故意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商标或名称等使用,其行为的危害非常大,借助模仿、借光、攀附等行为,其既节约了品牌宣传的前期成本,更让这些企业搭上了便车,借助名牌的优势进入快速收割期。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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